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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董事会认为:公司所属电力、煤炭、石化业务均属于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对于安全、环保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公司具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持续保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运营,因此公司有能力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监督措施,将有效保障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依法、有序开展。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此,在现有持续营业的基础上,在重整期间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延续与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与管理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营业和保障公司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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