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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92019/6/202019/6/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5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30,003,2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500,161.6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92019/6/202019/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

(3)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相关问题投资者可与公司联系咨询,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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