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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生物:天坛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的、稳定的、良好的公共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节 网络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并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三十条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心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事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同时,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具有良好的经济、财务、法律专业知识;必须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企业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必须得到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办公室的职责:

(一)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并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可以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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