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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生物:天坛生物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生物”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财务”)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设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作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风险与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预防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国药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国药财务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积极筹划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督促国药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国药财务经营情况;

3、评估国药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4、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门财务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充分了解国药财务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国药财务前,应查验国药财务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由财务部对国药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国药财务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二)在将资金存放于国药财务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国药财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评估国药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七条

当国药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国药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在国药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九条 公司在国药财务存贷款期间,国药财务出现以下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国药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国药财务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国药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国药财务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药财务的股东对国药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国药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国药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八)国药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药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财务部工作人员立即向风险预防第一责任人报告

。风险预防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国药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国药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存贷款风险,公司相关人员应与国药财务沟通,要求国药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药财务的监督,要求国药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国药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

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针对国药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预防第一责任人要组织财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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