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577,036,200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公司以该案件当事人身份继续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程序。上海中能已于2021年3月31日支付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详见:临2021-009号公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高院递交上诉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宁夏高院送达的关于公司诉许晓椿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补偿案(2018)宁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诉讼请求
根据宁夏高院司法鉴定结果,公司于2021年7月向宁夏高院明确诉讼请求:
1、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420,476,200元;2、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56,5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含司法鉴定费)由许晓椿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公司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420,476,200元,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56,560,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的反诉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2,926,9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负担。鉴定费用1,277,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负担;
(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公司以该案件当事人身份继续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程序。上海中能已于2021年3月31日支付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详见:临2021-009号公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本
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高院递交上诉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