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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自来水代销合同》暨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因公司无供水管网资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需通过控股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来销售,并签订了《自来水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及《自来水代销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代销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1998年4月17日至2048年4月16日),水务集团以代销的承销方式销售本公司宗关水厂、白鹤嘴水厂的自来水产品,代销价格为每立方米0.55元,该交易行为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该关联交易自前次2017年12月29日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2020年12月29日即将届满三年,因此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此外,由于水务集团于2015年独家出资

设立了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其自来水业务全部由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继,为进一步明确《代销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拟与水务集团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自来水代销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并约定“《代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中所约定的‘自来水销售费用的4%作为代销费支付给水务集团’,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予以取消,不再收取”。(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1日临2020-045号公告)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思、周强、曹明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陶涛、贾暾、张司飞、杨小俊就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自来水代销合同》现仍执行原非关联交易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内容,其交易实质未发生任何变化,说明此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公正的,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

2、此次审议的《自来水代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其交易价格由原非关联关系下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同意此关联交易行为,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含270天)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2年。(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1日临2020-046号公告)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因上述第(一)、(二)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拟定于2020年12月2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1日临2020-047号公告)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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