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全资子公司签订海工平台租赁服务合同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资料收集与沟通洽谈的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核查梳理,公司无法于2020年1月23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披露工作。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决定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于2020年2月6日前完成本次回复及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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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