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已于2020年7月12日签署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就太重集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769,186,500股,募集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4,608.21万元(含本数)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769,186,500股(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608.21万元。
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第一条 修订内容
1.《认购协议》“释义”中“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释义修订为“指太原重工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769,186,500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608.21万元的交易。”
2.《认购协议》“1.2 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第一款修订为“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即769,186,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608.21万元,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第二条 未经修订的内容保持不变
除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修订的以外,《认购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
第三条 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