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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04
债券简称: 17沪建Y1 18沪建Y1 18沪建Y3债券代码: 136970.SH 143977.SH 136955.SH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建工”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债券事项基本情况

近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业主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大量工程款,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汇区虹桥路1200号)提起诉讼。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民初18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本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相关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结算工程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388,690,064.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内容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为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简称“南方商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为南方商城项目建设单位。

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12月起,就南方商城项目工程施工先后签订了5份合同,约定由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议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原告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至2017年6月26日,涉案工程均已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确认结算协议的结算审定价合计为1,440,229,103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简称“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已结算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被告应按年(365天)利率4.35%,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逾期利息,直至清偿完毕。

截至起诉之日,按照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44亿

元,但其仅支付了1000万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函告,被告均未予理睬,违反了付款协议的约定。为此,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

2、被告向原告支付南方商城项目已结算未支付工程款项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0,495.99元,共计388,690,064.59元;

3、确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已完工工程在被告欠付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已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账务处理,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海通证券作为“17沪建Y1;18沪建Y1;18沪建Y3”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刘磊、郑云桥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联系电话:021-23154716传真:010-88027190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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