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9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关于施工工程项目中被告拖欠项目工程款的诉讼情况。(详见《上海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7号)
近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初18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业主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大量工程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
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
2、被告向原告支付南方商城项目已结算未支付工程款项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40,495.99元,共计388,690,064.59元;
3、确认原告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民初18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初18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381,149,568.60元范围内,就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250.32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1,984,250.32元。财产保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已完工工程在被告欠付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已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账务处理,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
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