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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年3月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经2023年3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一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公司财务总监,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中电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中电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电财务经营情况、资金流动性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第四条 定期报告为每半年一次,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中电财务存款的时点数;

(二)中电财务定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电财务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中电财务出资额”及“中电财务的股东对中电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对以上各项情况包括中电财务业务与财务风险的分析评估。

第五条 临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中电财务存款异动的原因;

(二)中电财务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

(三)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当中电财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电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电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电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中电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中电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中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中电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中电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

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层应与中电财务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中电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中电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当加强对中电财务的监督,要求中电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电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联合中电财务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数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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