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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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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

对方陈俊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俊,时任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副总经理陈俊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的原控股股东和黄河旋风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在公司收购上海明匠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201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黄河旋风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匠10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上海明匠2015-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3,898.57万元,据此测算出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2,055.04万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2018年4月25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因无法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工作,为黄河旋风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公司于年度报告中披露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事务所出具《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6-00008号)和《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16-00064号)。根据后者,上海明匠2017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完成业绩承诺。

陈俊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未能审慎地预测上海明匠未来收入与盈利情况,致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匠及黄河旋风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严重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

(二)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上海明匠后,一直披露上海明匠运营情况良好。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的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显示,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直至2018年9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临时报告》宣称,公司在重新进行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113.80万元,调整后上海明匠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仅为3925.24万元,较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调减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10,188.56万元。至此,重组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发生变脸。

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人和前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障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与准确性。陈俊未能及时将上海明匠2016年的真实业绩情况报告公司并予以披露,导致重组标的业绩信息披露变脸,发生重大违规。

(三)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宣布已完成标的资产上海明匠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匠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时,作为上海明匠的前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理应遵守诚信义务和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进行经营管理。然而,在完成股权过户后,陈俊在实质管理运行层面仍持续对上海明匠实施控制,不仅未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大信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公司重组标的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与陈俊签署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表示,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自身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管理理念、风险把控、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出现分歧,公司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无法在上海明匠

实现,无法按照公司自身发展思路实质控制上海明匠;同时,因上海明匠对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不能进行,公司已丧失对上海明匠的控制。

陈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及公开承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未能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不配合公司对上海明匠开展工作和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公司股东的经营理念无法在子公司中得以贯彻,难以实现有效管理,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极大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常履行,投资者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陈俊在对2018年4月27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表示,目前对上海明匠拥有实质控制权,为上海明匠的实际控制人。而在对2018年5月8日发出的监管问询函的回复中,陈俊却声称,自己实质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的权利;自公司2015年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全资收购后,控制权即归公司,自己只是受公司聘请担任上海明匠的执行董事,对上海明匠拥有日常决策和管理权,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公司可随时解聘;其工作职责仅是根据公司授权对上海明匠行使经营管理权。

陈俊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前后一致性,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干扰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

(五)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当日晚间披露《关于收到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前,《每日经济新闻》等相关媒体上已出现《黄河旋风两跌停后失控门剧情反转 陈俊发函取消回购上海明匠》的独家报道。报道载明:“陈俊本人接受每经记者独家采访,并向记者表示,拟向上市公司发一个澄清函和一个取消交易的函,并透露愿意接受审计。”而陈俊在监管问询回复中承认,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为4月27日的12:00至14:00左右,向上市公司发送《澄清函》的时间为4月27日14:13,发送《申请函》的时间为4月27日17:08。具体接受媒体采访时间早于向公司发函及公司披露公告的时间。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俊未按照规定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导致采访稿早于公司公告披露前发表,受到市场舆论较大关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陈俊、姜圆圆、沈善俊、杨琴华、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5,070万元。在上述各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实际利润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依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在承诺期届满时,由黄河旋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据此确定黄河旋风受让上海明匠相应股权的减值额;若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针对上述差值向黄河旋风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和现金补偿;5名交易对方应在2017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6-00064号),上海明匠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577.13万元,与该年度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

11.647.13万元,2015-2017年度经审计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518.36万元,与合计承诺业绩11,970万元相差11,451.6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同时,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2018]第0461号),上海明匠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2,000万元。鉴于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上海明匠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2,000.00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明匠增资

4,000.00万元,公司持有上海明匠股权的减值额为14,000.00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在承诺期内开展的除权除息事项对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调整后,陈俊、黄河集团等5名交易对方合计应承担补偿股份数量为92,252,731股,需退回2015年、2016年现金分红金额5,125,151.70元。

但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交易双方均未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股权回购义务,迟延时长已严重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未能保障公司披露重组标的的真实业绩,致使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对重组标的的控制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在公司公告披露前自行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2.15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责任人申辩

陈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主要申辩理由如

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上海明匠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均远超预期数据值,2015年、2016年的净利润也基本达到预测数据值;2017年上海明匠利润大幅亏损的根本原因并非预测错误,而是业务发展、研发与实施人员扩展过快,承接的智能制造工厂项目跨期交付验收导致2017年利润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同时,上海明匠在上述年度拥有的专利数量从20项增长到292项,未来将转化为资产。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导致公司2016年重大会计差错变更的是泰国TTC智能工厂项目。主要原因是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于2016年底项目出口成套设备在没有安装调试过程(虽然泰国客户已出具验收单)的情况下能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主观判断,而非其未实事求是地提供材料。

针对第三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其在大信事务所审计期间,未以任何方式阻止审计或不配合审计,客观上也没有不配合的动机;正是由于大信事务所未向上海明匠出具报告,黄河旋风才被迫与陈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非陈俊主动提出;大信事务所签字总会计师故意拖延审计工作,临近报告最后日期才指出材料不全,怠于履行职责。

针对第四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在黄河旋风收购前后,确实在多项关键职能上拥有控制权,因此对2018年4月27日的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客观真实的回复;公司可以根据聘任关系随时解聘其职务,其并不控制上海明匠;由于公司赋予了其管理权限,理论上已经构成了实际控制权,第二次回复监管问询函中“实质

上不存在控制上海明匠” 的书面答复存在不严谨之处。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陈俊提出,新闻采访的发布时间要晚于其向上市公司提交《澄清函》与《申请函》的时间;黄河旋风已在当晚公告了两份函件内容,未造成信息迟延,且所有内容的公开均发生在非交易时段,未影响信息披露的秩序。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称,已将换股所得股数全部质押,所取得的投资款主要借给上海明匠作为流动资金,且至今未能收回。计划待收回资金后再予以补偿及回购,预计2019年可以完成回购与补偿义务。

此外,陈俊还提出,上海明匠业务较收购前已经出现巨大变化,但因在对赌期未申请变更会计政策,导致2017年收入确认与实际工程进度无法匹配。上海明匠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肯定,本着培育科创企业的角度,恳请免除处罚。

(二)申辩理由采纳情况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陈俊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

针对第一项违规事实,上海明匠个别财务数据的实际情况与预测数据相近不能说明其整个盈利预测的审慎、客观;陈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重组实施时的预测数据具有审慎性与合理性。同时,陈俊作为实际经营管理主体和实际控制人,有条件使上海明匠按照其预测时的经营方针继续经营发展,保障业绩达到预期。但在未出现不可预计客观因素的情况下,上海明匠实际经营情况与业绩承诺出现巨大差异,说明当时业绩预测的不审慎,其所提出的上海明匠业绩发展过快等主观因素不能成为业绩严

重下滑的正当理由。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导致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标的资产业绩相关信息,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二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上海明匠的主要管理者,未能在上海明匠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收入确认机制,使得上海明匠在收入确认管理上出现问题,财务部门缺少对业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审验和监督流程,工程施工进度管控和重大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影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存货确认的准确性,导致公司2016年度业绩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陈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第三、四项违规事实,根据陈俊对本所的回函、听证陈述意见、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及公司无法实际对上海明匠开展审计等事实,陈俊在向黄河旋风转让上海明匠股权后,依然对上海明匠多项关键职能形成实际控制。一方面,陈俊不仅未按照收购协议积极协助公司对上海明匠的控制和整合工作、移交控制权,还以业务量增加、无法及时提供材料为由,消极对待审计机构的预审计工作,导致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购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陈俊在回复本所向其问询是否实际控制上海明匠时出现前后不一致,对投资者造成误导。陈俊所称公司具有随时解聘其职务的权利,不影响其对上海明匠是否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公司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严肃审慎对待。陈俊辩称对“实际控制”理解有误,不能构成减免其责任的理由。

针对第五项违规事实,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俊在重大

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的情况下,在交易时段向媒体透露将向公司提交的《澄清函》与《申请函》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公平。相关函件发布时间晚于披露时间、公司当晚已披露公告等事项并不影响对陈俊未能公平披露信息的责任认定。

针对第六项违规事实,陈俊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在2017年度业绩补偿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履行补偿义务。将资金出借给上海明匠并不影响其补偿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违规责任。

此外,陈俊提出的公司业务模式变更、受到相关部门肯定等情况,与其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陈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标的资产整合工作,保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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