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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章显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章显明)

作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就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章显明,男,1959年2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000年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至1988年,在葛州坝水力发电厂先后任二江电厂运行主值班员、宣传干事、党委秘书、团委书记;1988年至2001年,在华能武汉阳逻发电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计划部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总经理助理;2001年至2005年,在华能沁北项目部任副总经理兼计划部主任,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厂长);2005年至2013年,先后在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公司(太仓电厂)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兼任苏州市电力企业协会副会长,当选为苏州市第十四届、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选为江苏省优秀企业家;2013年至2019年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工委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兼任中国能源化学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国电力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力文学艺术理事会副主席;2017年至2019年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19年2月退休;2020年元月至今,聘任为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6月至今担任瑞茂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时出席了全部会议,充分了解相关议案情况,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利用行业管理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章显明 8 8 0 0 否 4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13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按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按时出席了全部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管理领域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2023年5月,因公司开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限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内,未收到股东的投票委托。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掌握审计工作进展和应关注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等,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业绩说明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配合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动态,包括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本人认真对公司发展情况和业务进行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微信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必要时前往公司业务点考察,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公

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内容,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向投资者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023年度,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体运行有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较好的贯彻和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邓小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均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均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202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过本人认真核查,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过本人认真核查,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被收购、财务负责人变更、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项报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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