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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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玥 | 俞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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