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7.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No.1902333)、民事起诉状等相关立案材料。因借款合同纠纷,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惠大军,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2号院。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
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2324
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9043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依据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年5月,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2500万元本息共计7951.25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综上,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5457.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7957.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