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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莲花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驳回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62.4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韩维斌等384人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9年1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1681民初1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韩维斌等384人

诉讼代表人:韩维斌,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崔营西街。

诉讼代表人:凡立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北路。

诉讼代表人:程卫东,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北新村。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郭剑,公司董事长被告: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已转让)原系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于1999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项城热电厂相关资产而组建。

项城热电厂原系国有企业,原告系其原职工。原告认为,原告等自1997年开始购买了项城热电厂相关发电机组设备,所设立的河南省项城宝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应占项城热电厂40%的股本。而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未经韩维斌等股东同意,擅自于1999年初将原告等股东所持有的宝光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项城热电厂整体资产中,出售给莲花集团和莲花建康。

由此,原告认为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524.58万元及利息2537.82万元,合计5362.4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原告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括本人在内的384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确系上述384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上述384人同意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384人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资料。韩维斌等人提起本次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维斌等384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920元,免予收取。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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