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半年度报告
2012年8月24日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出
席董事 11 人。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本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李位民先生、财务总监吴玉祥先生和财务副总
监、财务部部长赵青春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
的真实、完整。
目 录
释义
第一章 集团基本情况
第二章 业绩概览
第三章 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33
第六章 重要事项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八章 备查文件
释 义
于本半年度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兖州煤业”、“公司”、 指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7 年依据中国
“本公司” 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美国存
托股份及 A 股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
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集团”、“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兖矿集团”、“控股股东” 指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6 年依据中国法律
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于本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 52.86%股权;
“榆林能化” 指 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于 2004 年依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本
公司于陕西省 60 万吨甲醇项目的生产运营,
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菏泽能化” 指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于 2004 年依据中国
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本公司
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煤田煤炭资源开发工
作,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98.33%股权;
“山西能化” 指 兖州煤业山西能化有限公司,于 2002 年依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本
公司于山西省投资项目的管理,是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华聚能源” 指 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2 年依据
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利
用采煤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煤泥进行火力
发电及供热业务,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持有其 95.14%股权;
“鄂尔多斯能化” 指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
责本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和煤化工
项目开发工作,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昊盛公司” 指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依据中
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本公
司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石拉乌素井田
煤矿项目开发工作,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持有其 74.82%股权;
“兖煤澳洲” 指 兖州煤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于 2004 年依据
澳大利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澳
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78%股权;
“兖煤国际” 指 兖煤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依据
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
“兖煤资源” 指 兖煤资源有限公司 (原菲利克斯资源有限公
司),是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煤炭开采、营销和勘探,是兖煤澳
洲的全资附属公司;
“格罗斯特” 指 格罗斯特煤炭有限公司,是依据澳大利亚法
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与兖煤澳
洲完成合并交易,成为兖煤澳洲的全资子公
司;
“铁路资产” 指 本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的煤炭运输专用铁
路资产;
“H 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A 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内
资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美国存托股份” 指 本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存
托股份,每份存托股份代表 10 股 H 股;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会计准则” 指 中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