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张厚林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提名资格。
二、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