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与对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增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海南复星商社医疗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