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
商利平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商利平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鲁阳、宗文龙、李可杰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