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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上证公监函〔2020〕0027号

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

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江苏吴中,A股证券代码:600200;

陈佳海,时任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21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公司医药集团在产在销重点产品之一,其除了抗流感病毒外,对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冠状病毒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冠状病毒有一定的疗效。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在关于阿比多尔说明书中明确指出,阿比多尔可有效预防及治疗冠状病毒感染。公司称,医药集团目前针对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在积极与相关医院对接盐酸阿比多尔片采购进院事宜。当日,公司回复后公司股票涨停,1月21日至2月3日期间公司股价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

公司于1月22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盐酸阿比多尔片为预防和治疗流行性感冒药,通过抑制流感病毒脂膜与宿主细胞的融合而

阻断病毒的复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药品对新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有疗效。同时该药品销售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极小,2019年1-9月,公司医药集团盐酸阿比多尔片销售收入为1,602.8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6%;2018年同期销售收入为583.9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0.42%。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药物情况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盐酸阿比多尔片相关产品信息时,未能充分提示风险,未就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极小等情况进行充分提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2.7条以及本所《关于启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考虑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当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药品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等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国家卫健委已将阿比多尔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佳海予以监

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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