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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安彩高科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45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一)《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修订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会议资料。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 离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离任之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董事会秘书应将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同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删除原制度中“第五章 考 核”相应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彩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安彩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彩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根据增删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二)上述修订后制度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全文。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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