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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临2022—06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和部分管理制度共计8项内容。修订制度目录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情况
1安彩高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修订
2安彩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修订
3安彩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修订
4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修订
5安彩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修订
6安彩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修订
7安彩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修订
8安彩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全面梳理修订

《安彩高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监会议事规则(第1-3项)修订对照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上述管理制度(第1-8项)的修订版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修订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安彩高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彩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安彩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彩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附件: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内容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河南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河南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不晚于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全部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在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在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内容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各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另行规定。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各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决定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晓议案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提议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决定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晓议案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提议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 (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审定程序:董事会委托专门委员会,在进行深入调研、搞好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年度的计划预算方案,向董事长报告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根据董事长提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解任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 (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审定程序:董事会委托专门委员会,在进行深入调研、搞好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年度的计划预算方案,向董事长报告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根据董事长提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解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四)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受其他董事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以及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受其他董事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以及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内容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至(五)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应当由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九)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七)会议形成的决议;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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