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8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2,072,363,2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74.36%,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4.10%。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本次质押股数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370,380,000 | 否 | 否 | 2019/12/5 | 至解除质押登记日止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13.29 | 4.31 | 主要用于新湖集团的经营周转 |
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 |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86,910,170 | 32.41 | 1,701,983,200 | 2,072,363,200 | 74.36 | 24.10 | 0 | 0 | 0 | 0 |
黄伟 | 1,449,967,233 | 16.86 | 1,042,611,475 | 1,042,611,475 | 71.91 | 12.12 | 0 | 0 | 0 | 0 |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462,334,913 | 5.38 | 346,870,000 | 346,870,000 | 75.03 | 4.03 | 0 | 0 | 0 | 0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9,991,540 | 2.44 | 192,400,000 | 192,400,000 | 91.62 | 2.24 | 0 | 0 | 0 | 0 |
合计 | 4,909,203,856 | 57.09 | 3,283,864,675 | 3,654,244,675 | 74.44 | 42.49 | 0 | 0 | 0 | 0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114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4.0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3%,对应融资余额4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111664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0.0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2.99%,对应融资余额19.96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4.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