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