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湖中宝: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23.55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35.19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86.01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30.07亿元。

? 对新湖集团的担保有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继续为新湖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合计担保金额23.55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1、拟于2023年6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5亿元。

2、拟于2023年6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

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2.8亿元。

3、拟于2023年7月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三笔《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不超过3.7亿元。

4、拟于2023年7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25亿元。

5、拟于2023年8月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亿元。

6、拟于2023年7月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

8.8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黄芳女士回避表决。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4,757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7.61%、24.71%;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3,087,709.35万元,负债总额1,475,293.8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12,415.56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8,104.90 万元,净利润65,064.27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新湖集团总资产3,175,007.83万元,负债总额1,473,468.5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701,538.29万元;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04,791.09万元,净利润63,027.3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额度发生日期【注2】担保方式融资期限保证期间担保内容是否有反担保
新湖集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52023年6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笔具体合同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它所有应付的费用。是【注1】
新湖集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2.82023年6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新湖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72023年7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新湖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1.252023年7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 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新湖集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22023年8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新湖集团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8.82023年7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及保证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注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5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注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风险。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48.83 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黄芳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10.07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8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35.1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04%,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86.01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30.0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32%、7.16%。无逾期对外担保。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