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85号文批准,于199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了6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6,999.80万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O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