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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实际价值为4500万元的车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实际价值4500万的车辆。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案件编号:(2020)苏1003民初5151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钱栋 公司董事长(现已变更为李树朋)

被告1: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2: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3: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五路西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友,该公司总经理。

(二)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RZTJ-2017041101《买卖合同》中400辆10.7米亚星通勤车的所有权;

2、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立即向原告返还RZTJ-2017041101《买卖合同》中占有的现存实际价值为4500万元的车辆;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RZTJ-2017041101《买卖合同》,为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采购申请人生产的新能源客车400辆。

票据出票人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难,车辆购车款项对应的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到期不能支付的预期违约的风险,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售出车辆应当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要求返还车辆。

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向公司返还实际价值4500万元的车辆。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同律师事务所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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