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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件金额共计人民币60,467,235.4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未最终裁定,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民事判决书案号原告被告标的额诉讼 请求目前进展判决结果
(2019)粤0310民初962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7,223,588.31元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款及利息共7,223,588.31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一审判决1、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223,588.3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3,243,647.11元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共53,243,647.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一审判决1、被告四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3,243,647.1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3,522元,保全费56,750.21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以上一审判决内容,现阶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诉讼尚在上诉期,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10民初962号。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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