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我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金额人民币7,223,588.3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前期计提预计票据诉讼损失1,600,104.77元,扣除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计提的预计票据诉讼损失将转回相应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客车”、“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披露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其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3月17日和2021年5月7日分别披露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4;2021-014;2021-04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 上诉人 | 被上诉人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二审判决结果 |
【2021】粤03民终1153号(原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310民初962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 7,223,588.31元 | 1、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223,588.3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 二审终审判决 |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