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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2020-02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 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2、债务重组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3、收入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时间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2、债务重组准则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

3、新收入准则

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7]22号通知、财会[2019]8号通知、财会[2019]9号通知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债务重组准则变更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收入准则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

通知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严格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有效的变更及调整,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论证,并科学测算及评估了其对公司会计核算及科目产生的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并自相关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正式执行。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最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有利于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实施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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