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ST经开 公告编号:临2020-06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开市起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华、绍兴万丰越商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新昌华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智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军、倪伟勇与江玉华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本次重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20年1月16日)起至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2020年6月19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本次重组的
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公司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长春经开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
二、自查期间,本次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述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长春经开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买卖长春经开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结余股数 | |
合计买入股数 | 合计卖出股数 | ||||
1 | 张川 | 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1,100 | 0 |
2 | 梁美丽 | 标的公司监事赵云之配偶 | 500 | 500 | 0 |
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上述人员均出具了关于买卖长春经开股票的情况说明,其确认:“本人购买长春经开之股票,系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判断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本人在此保证,本人用于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的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以自有资金购买长春经开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本人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长春经开公告获知相关重组事项外,本人并未提前知悉长春经开本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长春经开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之一新昌华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合伙人买卖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结余 |
合计买入股数 | 合计卖出股数 | 股数 | |||
1 | 蔡红玉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900 | 1,700 |
2 | 陈红余 | 有限合伙人 | 27,000 | 27,000 | - |
3 | 董莉 | 有限合伙人 | 20,800 | - | 20,800 |
4 | 梁春秋 | 有限合伙人 | 600 | 600 | - |
5 | 王佳铖 | 有限合伙人 | 6,100 | 6,100 | - |
6 | 俞红莲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190,100 | 25,000 |
7 | 俞秀英 | 有限合伙人 | - | 1,700 | 300 |
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上述人员均出具了关于买卖长春经开股票的情况说明,其确认:“本人购买长春经开之股票,系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判断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本人在此保证,本人用于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的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以自有资金购买长春经开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本人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长春经开公告获知相关重组事项外,本人并未提前知悉长春经开本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长春经开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之一新昌智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买卖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结余股数 | |
合计买入股数 | 合计卖出股数 | ||||
1 | 陈炳锋 | 有限合伙人 | - | 100 | - |
2 | 丁鑫军 | 有限合伙人 | 4,700 | 3,600 | 3,200 |
3 | 陆志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9,000 | 1,000 |
4 | 吕凯翔 | 有限合伙人 | - | 100 | - |
5 | 任勤峰 | 有限合伙人 | 172,000 | 90,000 | 92,200 |
6 | 汤栋勇 | 有限合伙人 | - | 900 | - |
7 | 俞永洋 | 有限合伙人 | 100 | - | 100 |
8 | 张美华1 | 有限合伙人 | 13,700 | 13,600 | 100 |
9 | 张美华2 | 有限合伙人 | 100 | - | 200 |
10 | 张水勇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600 | - |
11 | 朱训明1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800 | - |
12 | 朱训明2 | 有限合伙人 | 5,300 | 5,300 | - |
注:张美华、朱训明均通过所持有的两个证券账户对长春经开股票进行交易。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上述人员均出具了关于买卖长春经开股票的情况说明,其确认:“本人购买长春经开之股票,系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判断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本人在此保证,本人用于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的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以自有资金购买长春经开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本人购买长春经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长春经开公告获知相关重组事项外,本人并未提前知悉长春经开本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也不存在任何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长春经开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结论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提供的《关于买卖长春经开股票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长春经开股票的情形。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〇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