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依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文件要求,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变更后,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 资产负债表 | ||
2019年12月31日 | 新收入准则调整影响 | 2020年1月1日 | |
预收款项 | 51,524,075.00 | -51,524,075.00 | |
合同负债 | 51,524,075.00 | 51,524,075.0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损益、净资产、总资产等相关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对相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对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