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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浙江医药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公司代码:600216 公司简称:浙江医药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昌海生物分公司、浙江昌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创新生物有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芳原馨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来益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来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可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中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来益投资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3.68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82.76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将内部控制体系的各方面内容均纳入本年度评价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1)内部环境: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子公司管理等模块。

(2)控制活动:资金活动(包括营运资金、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包括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等模块。

(3)控制手段: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发文管理等)、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模块。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求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将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子公司管理等模块作为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评价方案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或人民币2000万元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或人民币5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或人民币1亿元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0.5%或人民币5000万元

说明: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两个指标只要有一个达到一般缺陷(或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定量标准,该评价项目即被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涉及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 2、审计师发现出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5、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重要缺陷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2、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 3、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重大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说明: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与“重大负面影响”两个指标只要有一个指标达到一般缺陷(或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定量标准,该评价项目就被认定为一般缺陷(或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考虑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收到挑战;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5、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6、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 8、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考虑认定为“重要缺陷”: 1、中层管理人员舞弊; 2、省级及以上主要媒体上当年出现过少数负面新闻; 3、上年评出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4、中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胜任能力不够。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缺陷。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体系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已建立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体系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已建立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各项规范治理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也及时进行了整改,未发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022年,公司将继续推进内部控制的完善工作,强化员工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意识,将内部控制管理落实到日常工作的细微之处,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同时,审计部将积极、持续的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责任,督促各部门、单位承担内部控制运行责任。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春波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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