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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专项意见

我们作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向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申请1年期融资人民币4,000万元,全资子公司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向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申请1年期融资人民币3,000万元,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向工商银行内江分行申请1年期融资人民币3,500万元,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向工商银行绥化分行申请1年期融资人民币8,000万元利率均拟在央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与银行商定,分别提供4,000万元、3,000万元、3,500万元、8,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1.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为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司上述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能有效促成子公司实现融资,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要求,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3.上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为江西公司、山东公司、四川公司和黑龙江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专项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贵彬 温宗国 伍远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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