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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控股:关于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4-025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开展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业务,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九江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关联交易拟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海航控股及控股子公司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及融资成本,拟与九江银行开展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业务,其中,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刘一男先生于2023年9月获批取得九江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九江银行新增成为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过去十二个月内的交易情况

关联方交易类型余额(截至2024年3月31日)
九江银行存款业务39,422.65万元
九江银行贷款或其他业务0

二、关联人介绍

(一)企业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三)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四)注册资本:284,736.72万元人民币

(五)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六)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承兑与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七)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报表日2023年12月31日项目/报表年度2023年1-12月
总资产5038.49营业收入103.58
总负债4628.93利润总额8.55
净资产409.56净利润7.45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交易内容

九江银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二)定价政策

1. 存款服务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九江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 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九江银行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九江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九江银行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九江银行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九江银行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结算服务

(1)九江银行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需求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九江银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 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和融资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九江银行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该等金融服务前,双方需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 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九江银行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及签订的具体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

四、授权事项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九江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九江银行存贷款金额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九江银行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交易时,公司董事丁拥政、吴锋、祝涛、邱亚鹏、田海、丁国清、陈垚已回避表决,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7票回避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该议案事前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核意见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九江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九江银行开展的存贷款等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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