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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0年6月

目 录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一 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

议案二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5

议案三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4

议案四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7

议案五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3

议案六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 24议案七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32议案八 关于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议案 ...... 33

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35

议案十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2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一、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护股东及参会人员健康安全,公司鼓励和建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二、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遵守公司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未提前登记或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请进入会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备口罩并全程佩戴;

三、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2020年6月29日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0年6月29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及介绍各位参会人员

二、主持人提议选举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人员

三、介绍议案内容并进行讨论及审议

1、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7、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现场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与会代表休息,等待接收网络投票结果,并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最终结果

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一 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2019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编制了本公司2019年的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业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经注册会计师签字。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数据及业务数据,均摘自《审计报告》。

该报告已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二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9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依法科学决策并认真推进会议各项决议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各项业务顺利有序开展,使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经营情况

2019年,新《药品管理法》开始施行、新版医保目录发布,一致性评价以及带量采购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持续深入推进。公司积极面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行业政策调整,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聚焦主业,强化执行,围绕产品质量管控、营销网络建设、药品研发投入、公司品牌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181.48 万元,同比增长9.7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571.19万元,实现扭亏为盈,业绩取得较大提升。主要业务板块经营情况如下:

(一)药品制剂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深耕渠道,加强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有的放矢开展精准营销,扩大对基层医疗终端的覆盖面;强化专业推广,丰富产品培训资料,加强产品知识和营销技能培训;深入推进儿童用药产

品市场布局,突出产品差异化竞争优势,从而带动药品制剂业务收入、毛利大幅提升, 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6,074.56万元,同比增长

49.11%;精选双黄连合剂(无糖型)、丹参口服液、乌金口服液等作为新的产品组合,启动新的目标市场,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公司坚守“品质化建设”理念,搭建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稳步推进金银花、连翘等主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其中五指岭金银花基地获评“中国优质道地中药材十佳规范化种植基地”;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顺利完成GMP再认证及“两化融合”贯标认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更新检验仪器,提升检验精准度,全年实现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合格率100%。公司围绕经典名方、已上市产品再研究、中药材标准化研究等中药产品为主开展自主研发,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优势,充实产品储备,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3件、药品再注册批件15件;与上海中医药大学联合开展了小儿复方鸡内金咀嚼片调控胃肠功能的药效及机制研究,小儿复方鸡内金咀嚼片在改善功能性消化不良方面的疗效得到有效论证,研究结果于2019年收录入SCI文库;与清华大学合作的《中医药——黄芩》国际标准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个成员国一致投票支持、正式进入ISO标准制定程序;其他研发项目按计划推进。

(二)中药饮片业务

桐君堂药业强化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强化道地药材的采购及储备,优化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提升智能化煎药服务水平,产品质量及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年加工饮片8000余吨,煎药150余万方,再创新高;在存量客户持续上量的基础上,新中标杭州及周边地区多家医院,销售网络进一步拓展;凭借品牌、品质、服务优势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报告期实现销售收入63,472.76万元,同比增长12.08%。桐君堂药业报告期内顺利完成GMP、GSP再认证,白芨基地获得全国中药材基地共建共享联盟颁发的“三无一全”标准证书;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桐君堂中药”系列产品荣获“中国优选品牌”和 “国家合格评定质量信得过产品”称号,成功举办首届“药祖桐君杯”技能大赛,申报国家级中药炮制传承基地,“桐君中药文化”入选浙江省推荐申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药品研发服务

北京新领先充分把握政策与市场机遇,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报告期内投资新增科研设备,扩大实验室面积,引进高端专业人才,与日本岛津、美国赛默飞创立联合实验室,搭建起药物合成技术平台、杂质定向制备技术平台、制剂技术平台、分析技术平台、药理临床技术平台等,研发实力进一步提升;建立以北京为中心、辐射全国的10多个办事处及省级驻点,与全国多家医院建立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临床技术服务;目前已承接一致性评价项目80多项,完成BE/预BE项目20余项,启动5项一类新药临床 I-III期

试验,承担了多项高难度原料药工艺改进及新型制剂技术改进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联合兰州大学白银产业技术研究院实现了在合成和纯化工艺方面的重大突破;蝉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研发及服务分会”会长单位、获得“中国医药研发公司20强”等荣誉;报告期公司签订合同总额近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431.84万元,同比增长19.07%。

(四)药品药材流通业务

公司调整战略布局,压缩药品流通业务,目前仅保留了桐君堂药业的药品流通业务,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028.8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8.99%。桐君堂道地药材公司突出道地药材产地优势、把握国内中药材行情,在满足公司自身药材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道地药材贸易业务,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111.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08%;依托子公司上海桐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拓浙沪市场的精品饮片销售渠道,宁夏500亩实验基地项目如期开展,建设名贵药材仿野生基地,还原传统中医用药规格标准,提高药材品质,打造桐君堂优质中药材品牌。

二、董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落实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公司规范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均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均亲自按时出席年度内召开的各次会议,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并在决议上签字确认。

(三)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的要求,对公司年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多次沟通并督促会计师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同时对公司对外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出具意见。

公司战略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召开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公司今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司提名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召开会议,对报告期内的董事会换届中的董事会候选人及高管变动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聘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提出了宝贵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领取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以上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期内,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67份,及时完成了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工作,通过专线电话、专用邮箱、公司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与投资者的主动沟通工作。

(六)完成公司股份回购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适时审慎决策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在交易所相关规则修订后及时完善回购方案。截止2019年11月25日,公司实施完成股份回购,回购金额12,528.35万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的战略定位是做大健康产业的领航者,核心价值观是共赢、高效、持续、领先。

公司医药制造业务以发展传统中医药为核心,突出儿科产品特色,借助国家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契机,倾力打造优势中药产业和儿童系列优质名品;通过联建道地药材基地,搭建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提高原料质量稳定性;加快经典名方的研究进度,加强对现有品种的

二次开发,以挖掘临床疗效确切、显著的中医新药为发展方向;加强风险管理和过程管控,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深入挖掘传统中医药在“治未病”领域的优势,开发适合大健康市场系列产品,按照“互联网+”的思路,拓展新的市场,深入挖掘桐君堂品牌价值,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为桐君堂的传统饮片业务,寻找新的增长点。公司CRO业务抓住政策机遇,在推进仿制药产业研发升级的基础上,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临床 CRO规模,增加一类新药临床CRO技术服务,拓展药物警戒服务等新业务;进一步提升科研实力,开发满足药品临床试验的新技术、新方法,打造新的竞争优势;加强技术储备,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开展与科研院校、地方科技园区的产业合作,实现公司研发实力和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四、行业格局和趋势

近年,“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的医改政策持续推进,集采常态化机制逐步建立,医药行业竞争激烈程度进一步加剧;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双重作用下,药企的创新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临床疗效确切、开发壁垒高的高端仿制药品、创新药品种将更受青睐;国家持续出台引导鼓励中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优势成为行业发展方向;民众健康意识逐渐加强、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医药产品的需求扩大,但在医保控费政策背景下药品价格下行压力增大,机遇与挑战并存,促进医药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竞争力。

国家带量采购等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药企的创新活力,推动其加大研发投入、加速转型;药政改革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流程优化,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开始实施,CRO 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五、经营计划

公司2020年经营目标:营业收入可比增长率不低于10%。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公司拟采取如下策略和行动:

1、市场运营方面,坚持既定营销策略,积极把握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新机遇

(1)药品制剂业务:坚持“一心做好口服液”的经营理念,在现有市场基础上,抓存量、促增量,快速扩大优势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启动第三终端市场,形成新的产品组合,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2)中药饮片业务:继续通过内部挖潜和外部拓展的手段,提高现有业务的盈利能力;通过资本手段,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以合作的方式,启动线上电商业务,带动多条产品线的发展,打造桐君堂生态圈;

(3)药品研发服务:提升技术储备和产出效率,在巩固已取得的市场份额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2、研发及生产方面,坚持技术领先、品质保障,努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1)保证研发投入,充分挖掘传统中药优势,丰富产品线、储备新产品,同时加强对现有产品的二次开发,有效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2)要积极推动中药材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完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

(3) 要坚持平等互信、合作共赢,实现与上下游合作方有效协同,构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品牌溢价和远期效益。

3、在企业治理方面,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运营效率,防范风险

(1)强化内控治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公司决策机制、子(分)公司管理机制,以合法、合规、高效的内控体系,保障公司合规高效运营,维护良好市场形象;

(2)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加大应收账款考核力度,控制合理库存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勤俭办企业,开源节流并重,强化核算工作。

4、从现代化生产的整体布局出发,做好顶层设计的架构搭建和论证,积极推进新生产基地建设的相关工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三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9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度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5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会议届次监事会会议议题
2019年3月28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1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9年4月25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2019年8月22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9年9月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19年10月24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换届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推举张志贤先生、刘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并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一名监事会成员温太祥先生由8月22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19年9月9日,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志贤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决策程序合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合法合规。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执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经营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交易过程客观、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也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后公允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2020 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四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19年2018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311,814,818.001,194,794,347.499.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11,888.00-115,318,228.49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860,105.09-119,953,065.94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700,589.36119,469,146.82-63.42
2019年末2018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09,258,741.421,388,624,666.07-5.72
总资产2,739,423,303.822,835,342,435.60-3.38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19年2018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22-0.2009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22-0.2009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19-0.209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3-8.05增加11.4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8-8.37增加10.55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1、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79%,其中:药品制剂业务收入同比增长49.11%,中药饮片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2.08%,药品研发服务收入

同比增长19.07%,药材贸易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6.08%,药品流通业务收入受合并范围变动影响同比下降68.99%。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度实现较大增长,主要得益于报告期药品制剂业务增长带动毛利增加,同时收到的政府补贴增长、剥离亏损资产,带动整体业绩提升。

3、随着经营规模的调整与扩大,公司营运资产增加,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产生影响。

二、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中药口服液339,718,670.90160,587,118.2952.7349.5144.45增加1.66个百分点
固体制剂21,026,943.149,343,056.6555.5742.9192.3减少11.41个百分点
中药饮片634,727,646.98456,991,900.7028.0012.0813.35减少0.81个百分点
医药商品流通50,288,837.6046,593,381.317.35-68.99-67.81减少3.41个百分点
药品研发服务224,318,388.60115,435,098.7848.5419.0720.69减少0.69个百分点
药材贸易41,111,787.4037,556,235.838.6526.0822.3增加2.82个百分点
合计1,311,192,274.62826,506,791.5636.9710.054.583.3

分产品变动情况说明:

1、中药口服液系列产品:公司加强市场推广,深耕销售渠道,主要产品双黄连口服液(儿童型)、双金连合剂等产品销售稳步增长,其中双黄连口服液(儿童型)收入增长67.38%、双金连合剂收入增长246.82%。整体毛利率基本稳定。

2、固体制剂系列产品:公司小儿复方鸡内金咀嚼片、石杉碱甲片销售增长;因生产安排、环保管控等因素导致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

3、中药饮片:桐君堂药业持续优化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生产及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持续加强品质管理,突出产品特色,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报告期在杭州及周边地区多家医院招标采购中中标,饮片业务得到持续增长;毛利率基本稳定。

4、药品研发服务:把握政策与市场机遇,业务量同比大幅增长,在研项目稳步推进,报告期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毛利率基本稳定。

5、医药商品流通:收入下降68.99%,毛利率降低3.41个百分点。主要因公司调整战略布局,压缩药品流通业务,于上年度转让所持2家药品流通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以及桐君堂药业药品流通业务占比下降;经销品种的变化导致毛利率变动。

6、药材贸易业务:桐君堂道地药材公司依托专业及地域优势,加强与道地药材产地的合作,参与建设标准化试验基地、种植基地;利用自身资源及采购渠道,强化与大型制药企业的合作,实现收入增长。

三、费用及其他损益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元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销售费用176,978,421.14137,069,450.3129.12公司通过扩充销售队伍、加强产品推广、提高终端覆盖率以及提供代煎药服务带动销售快速增长,费用投入相应增加
管理费用115,200,852.13115,339,614.94-0.12基本持平
研发费用59,385,703.6758,116,910.852.18基本持平
财务费用62,949,241.9351,723,990.9421.70随融资规模扩大利息支出增加以及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其他收益10,918,530.102,679,263.92307.52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
投资收益6,355,414.242,529,909.72151.21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完成河洛太龙100%股权、河南桐君堂81%的股权对外转让,确认股权转让收益700.47万元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1,433,079.49不适用系随业务拓展,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增加,根据预计信用损失模型得出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相应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639,102.98-147,316,068.11-98.21上年同期计提河洛太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83,312.41-不适用股权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营业外支出3,297,906.572,337,552.5041.08主要系公司进行GMP改造、环保升级,对需淘汰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形成损失266.24万元

四、现金流情况

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700,589.36119,469,146.82-63.42主要系报告期经营结构调整,主营业务板块经营规模扩大,相应的营运资产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730,301.44-83,808,532.776.06基本持平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0,886,583.1864,291,138.71-474.68主要系报告期回购股份及偿还到期借款所致

五、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情况说明
比例(%)
货币资金398,091,340.1014.53670,107,798.2723.63-40.59主要系报告期回购股份及偿还到期借款所致
应收票据101,016,498.353.6967,434,719.082.3849.80主要系报告期销售业务增长、票据结算量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151,007,495.765.5157,834,088.562.04161.1主要系报告期增加应收河洛太龙股权转让款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6,016,579.290.22136,668,869.044.82-95.6主要系报告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列报科目变化所致
交易性金融资产176,400,000.006.44-100.00主要系报告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根据持有目的对股权投资列报项目调整所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0050,800,0001.79-100.00主要系报告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列报科目变化所致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4,606,793.470.17000主要系报告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根据持有目的对股权投资列报项目调整所致
在建工程26,058,589.400.9513,410,719.510.4794.31主要系报告期进行厂区改造,期末尚未达到转固条件所致
无形资产62,261,837.132.27114,085,742.144.02-45.43主要系报告期转让河洛太龙股权合并范围变动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50,318,544.001.8419,122,500.000.67163.14主要系报告期内按协议支付工程款项、土地补偿款项所致
应付票据15,000,000.000.559,185,250.000.3263.31主要系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105,467,370.783.8555,816,122.081.9788.96主要系报告期销售规模扩大,预收的货款增多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9,000,000.001.06541,000,000.0019.08-94.64主要系报告期偿还到期长期借款所致
长期借款532,200,000.0019.4340,000,000.001.411230.5主要系报告期增加长期借款所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2,950,479.050.1119,355.040.0006815143.98主要系持有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致
库存股125,283,490.484.57-100.00主要系报告期回购公司股份所致
未分配利润156,951,875.235.7391,553,320.563.2371.43主要系报告期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
整及本期留存收益增加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19,500,000.000.69-100.00主要系报告期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期初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所致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五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71.19万元,母公司净利润为603.01万元,母公司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于2019年11月25日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股份回购金额125,255,865.76元(不含交易费用等),占本期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274.01%,视同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需要,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情况,2019年度拟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六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认真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共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是王波先生、张复生先生及周正国先生。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9日进行了换届,第八届董事会共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是王波先生、张复生先生及尹效华先生。

具体个人情况如下:

(一)工作履历

王波先生:男,1960年6月出生。曾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冶金设备室副主任,北京博迪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秦脉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秦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北京秦脉医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家药

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九芝堂、石药集团(香港上市)、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复生先生:男,1962年12月出生。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现任郑州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兼任河南省审计学会理事、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宇通客车、飞龙股份、林州重机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正国先生(已卸任):男,1963年3月出生,高级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曾任河南省开祥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及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河南开祥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尹效华先生:男,1953年11月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担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中原环保、三全食品、汉威电子、华英农业、双汇发展独立董事。现任豫金刚石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王波999000
张复生990001
尹效华330000
周正国660002

公司2019年共召开9次董事会,我们积极参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董事会召开前,我们获取并认真阅读议案的相关资料,就议案内容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会上我们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议案的内容与其他董事讨论,并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使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没有异议,均投赞成票。公司2019年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及1次临时股东大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积极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王波任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复生任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尹效华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19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分别为:审计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3次;战略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

在我们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我们就各审议事项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19年,公司管理层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召开前,公司提供详细的会议资料,我们得以了解公司重要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对公司的现场考察,以及与董监高不定期的沟通交流,我们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运行动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允;年初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规。

2019年度,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河南河洛太龙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参照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确定;该项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处于亏损、停产状态,剥离后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审议程序合规。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对外担保的行为及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情况

1、公司决定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9年度,公司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股份回购,回购金额12,528.35万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回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合规。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以前年度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业绩预告,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平等的知情权。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八)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19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订的薪酬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十一)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67份,及时完成了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十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019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则,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2019年度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得以有效执行。

(十三)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董事会以及下属四个专门委员会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坚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的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020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王波、尹效华、张复生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授信额度),并就前述授信额度以自身信用或资产担保。授信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各授信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融资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手续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2020年6月29日

议案八 关于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本次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情况概述

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19年末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407.22万元,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12.93万元予以核销,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计提金额核销金额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143.31212.93
存货跌价准备263.91--
合计2,407.22212.93

本次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二、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具体情况

1、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坏账准备,经测试,2019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512.78万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659.49万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53.29万元),计提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30.53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受部分材料、产品价格波动及调整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对存在风险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经测试,2019年度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42.91万元,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221.00万元。

3、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2019年度,公司对11户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共计212.93万元予以核销,该部分款项公司曾先后多次通过函件、派专人、法律诉讼等途径进行催要追讨,确认无法收回。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关联方,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总计将减少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2,407.22万元,考虑所得税影响后,将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59.53万元。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故此次核销事项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核销后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仍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设党总支书记一名,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副书记、委员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进入党总支。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在报请上级党委同意后,党总支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为出席。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出席该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等股东大会,但是不应当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八十五条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或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同一表决权通过时间先后重复表决的,以最后一次表决为准。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对以下情况具有决策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行使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决策权; 收购出售资产: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的交易金额的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资产抵押: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资产抵押金额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的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联交易: (一)对于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项目,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的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权限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议案十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二)适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

(三)具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四)独立原则: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且公司合计持有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在三年内完成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批。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20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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