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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公告日期:2021-09-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时间:2021-08-26 来源:
〔2021〕7号
当事人:许修锋,男,1971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裴爱媛,女,1991年10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修锋、裴爱媛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许修锋、裴爱媛的要求于2021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许修锋、裴爱媛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修锋、裴爱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2018年9月7日,鲁商集团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券商相关人员召开推进会,初步商定鲁商置业收购福瑞达医药,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再行制定具体收购方案。会后,鲁商集团成立工作小组,推进具体工作。
2018年9月11日,中介机构进场福瑞达医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18年10月8日,鲁商集团再次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有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确定收购方式为以鲁商置业持有的三家子公司股权与福瑞达医药股权进行资产置换。
2018年10月10日,福瑞达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剥离方案》,拟将与主业关联性弱、盈利能力不足或已基本停止业务的9家权属公司剥离出福瑞达医药,并向鲁商集团报送了请示。10月18日,鲁商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2018年11月20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11月30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4日,鲁商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鲁商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年12月5日,鲁商置业发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鲁商置业拟以其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受让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
鲁商置业收购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9月7日,公开于2018年12月5日。
   福瑞达医药时任财务总监许修锋参加了2018年9月7日和10月8日的会议,并牵头福瑞达医药方面的相关工作,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
   二、许修锋、裴爱媛使用“马某晓”账户内幕交易“鲁商置业”
许修锋与裴爱媛时为男女朋友,关系密切。马某晓系裴爱媛的婶子,“马某晓”账户于2007年6月21日开立,裴爱媛2018年10月初向马某晓借用账户,“马某晓”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由裴爱媛和许修锋下单操作。
2018年10月12日至12月3日,“马某晓”账户集中转入资金108万元,其中,许修锋通过裴爱媛账户及柜台存现等转入100.9万元,裴爱媛转入7.1万元。“马某晓”账户在2018年10月12日至12月4日期间共买入“鲁商置业”32.75万股,成交金额980,521元,特别是12月4日买入成交放大,12月6日开始卖出,买入、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159,978.8元。
   上述事实,有鲁商置业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修锋、裴爱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许修锋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许修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并未购买“鲁商置业”,未下单操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马某晓”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由裴爱媛和许修锋下单操作认定事实错误。许修锋与裴爱媛时为恋爱关系,裴爱媛负责财务报销及许修锋办公室打扫、清洁等辅助工作。许修锋在开会期间经常将手机交付裴爱媛代管,裴爱媛知悉许修锋手机密码等隐私信息,许修锋对裴爱媛用他的手机操作“鲁商置业”不知情。第二,许修锋对“马某晓”账户没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对该账户购买“鲁商置业”不知情,没有获利。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许修锋进行内幕交易,也没有证据证实许修锋参与裴爱媛购买“鲁商置业”的行为。“马某晓”账户由裴爱媛操作;裴爱媛借用许修锋手机进行部分股票操作符合常理,符合热恋的表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许修锋与裴爱媛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裴爱媛购买“鲁商置业”无法当然推断为双方的共同行为;许修锋向裴爱媛出借资金属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用于马某晓购买房产。第四,许修锋没有在敏感期内买卖证券,未向任何人透漏内幕信息,也未明示、暗示他人购买,不符合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综上,许修锋不存在行政违法事实,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裴爱媛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马某晓”账户购买、出售“鲁商置业”均由裴爱媛操作,与许修锋无关。裴爱媛保管许修锋手机时,经常翻看其手机,在其手机上下载炒股软件,并登录操作。第二,裴爱媛无意间在许修锋办公室看到福瑞达医药资产剥离置换的文件草案,没有翻看具体内容,没有窃取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愿望。其买入“鲁商置业”,是基于炒股经验和鲁商置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福瑞达医药与鲁商置业均在进行审计评估等信息的综合判断。其在同一时期内多次购买多只股票,根据各只股票的价格走势,逐渐将资金集中到“鲁商置业”上。裴爱媛接受我局拟给予她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许修锋和裴爱媛时为男女朋友关系,关系密切。内幕信息公开前,裴爱媛和许修锋均操作“马某晓”账户买入“鲁商置业”。其中,11月5日至12月4日买入成交“鲁商置业”的委托方式为“手机委托”,下单电话号码为许修锋一直在使用的电话号码。许修锋对裴爱媛在许修锋开会期间,用许修锋手机交易“鲁商置业”不知情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且无充分的证据支持。许修锋听证中提供的两份会议通知仅要求“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关闭手机”,且会议时间均不在其交易期间。第二,许修锋和裴爱媛交易“鲁商置业”的资金混同,主要来源于许修锋,且大部分经由裴爱媛转入“马某晓”账户。第三,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当事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未能对其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许修锋、裴爱媛违法所得159,978.8元,并处以159,97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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