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与青岛易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拟转让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转让青岛易邦部分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将以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价值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保障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转让青岛易邦部分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陶鸣成、冯加庆、刘云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