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召开了第九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一、 关于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
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权益的 192 名激励对象中: 名激励对象离职,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因上述原因拟取消合计
25.925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7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确定以 2017 年 11 月 2 日
为授予日,授予 177 名激励对象 424.79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