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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项。

三、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切实可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修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修订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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