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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91.90万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5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7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手续。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2021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同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1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58.25万份;2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当期全部股票期权共13.25万份;26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1,公司董事局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共

20.40万份。因此,公司本次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91.9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手续,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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