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科新股票代码:6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3.23%股份,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30日内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科新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在前述30日内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7
二、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10
四、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 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 13
六、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1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 13
八、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 1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 1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 ...... 15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 1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1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18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 ...... 1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2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 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 22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23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 23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3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 23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2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 24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 24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5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 25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7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7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 29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9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9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0
第十节 财务资料 ...... 31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4
一、备查文件 ...... 34
二、备查地点 ...... 34
附表: ...... 4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科新发展、*ST科新 | 指 |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连宗盛 |
派德高盛、一致行动人 | 指 | 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壹盛实业 | 指 | 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 |
科新实业 | 指 | 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东 |
科新控股 | 指 | 深圳市科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2.88%股份 |
转让方 | 指 | 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连宗盛通过收购科新实业所持有的科新控股99%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2024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与科新实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公司章程》 | 指 |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连宗盛,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连宗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44030119**********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
通讯方式:15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连宗盛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任职单位名称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1 |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等 | 董事 | 2017年10月至今 | 通过深圳市中通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8%,通过共青城中连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1.2% |
序号
序号 | 任职单位名称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产权关系 |
2 | 共青城中连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西省共青城市 |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18年12月至今 | 出资比例2% |
3 | 壹盛(广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今 | 直接持股80%,通过共青城壹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20% |
4 | 共青城壹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西省共青城市 |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1年4月至今 | 出资比例20% |
5 | 深圳市中通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17年5月至今 | 持股66.67% |
6 | 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2年11月至今 | 持股99% |
7 | 长沙本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 | 餐饮管理;自制饮品 | 监事 | 2019年3月至今 | 无 |
8 | 深圳市壹盛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创业投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023年8月至今 | 通过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 |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连宗盛)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KH2Y5C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7-06-15 |
经营期限 | 2017-06-15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主营业务 | 对外投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186 8899 5481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派德高盛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执行事务合伙人壹盛实业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1806-DD36 |
法定代表人 | 连宗盛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JRT039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2-11-04 |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 | 2022-11-04 至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壹盛实业持有派德高盛99%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派德高盛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派德高盛《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壹盛实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壹盛实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独自决策实施处分及/或处置合伙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股权、股份、股票等事宜,壹盛实业实际控制派德高盛。连宗盛持有壹盛实业99%股权,实际控制壹盛实业,综上所述,派德高盛的实际控制人为连宗盛先生。连宗盛先生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连宗盛控制科新控股,除科新控股项下企业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连宗盛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99%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2 | 深圳市壹盛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 | 连宗盛通过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3 | 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 | 40,000.00 | 连宗盛通过深圳市壹盛合元实业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间接持股99.00% | |||
4 | 壹盛(广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直接持股80%,通过共青城壹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20%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5 | 深圳市中通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500.00 | 66.67%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6 | 共青城壹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 | 20%,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7 | 共青城中连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00.00 | 2%,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 |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50.00 | 通过深圳市中通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8%,通过共青城中连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1.2%,担任董事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涉及金融产品、大宗商品或权益类交易活动)。 |
9 | 深圳市红土长城中通股权投 | 210,000.00 | 通过深圳市中通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 |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接持股21.43%,通过共青城中连盛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2.38% | 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涉及金融产品、大宗商品或权益类交易活动)。 | ||
10 | 深圳诺坦药物技术有限公司 | 1,067.62 | 4.9999%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制剂、药品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护肤品、化妆品、其他美容用品的研发和销售;第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除持有上市公司27,164,647股股份外,未有其他投资的企业,派德高盛控股股东壹盛实业控制的核心下属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市壹盛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 200 | 10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
2 | 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 | 99%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四、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派德高盛成立于2017年06月15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27,164,647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派德高盛最近三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44,783,096.75 | 244,783,748.78 | 244,756,430.45 |
总负债 | 40,771,992.00 | 40,769,992.00 | 40,739,992.00 |
净资产 | 204,011,104.75 | 204,013,756.78 | 204,016,438.45 |
资产负债率 | 16.66% | 16.66% | 16.65%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2,652.03 | -2,681.67 | -5,705.74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连宗盛 | 连林杰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广东省深圳市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派德高盛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派德高盛为连宗盛控制的下属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规定,派德高盛为连宗盛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得以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和影响力,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根据《收购办法》第五十六条要求,积极促使科新控股在30日内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出具声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3.23%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本人拟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科新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和上述减持方案实施后,科新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7.88%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连宗盛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8.23%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于上述减持方案能否在预计时间内实施完成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及时实施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除前述的减持计划外,自连宗盛成为科新发展实际控制人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因科新发展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7月29日,科新控股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同意连宗盛按合同约定受让科新实业所持科新控股99%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2024年7月29日,科新实业股东深圳世纪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同意科新实业按合同约定向连宗盛转让其所持科新控股99%股权。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2024年7月30日,科新控股已完成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持有上市公司27,164,64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连宗盛通过协议受让科新实业持有的科新控股99%股权,间接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4年7月29日,连宗盛与科新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新实业将所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以人民币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连宗盛。本次转让价格综合考虑了科新控股资产负债情况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连宗盛持有科新控股99%的股权,进而通过科新控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60,075,0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8%),合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87,239,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23%),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科新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5%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和上述减持方案实施后,科新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7.88%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连宗盛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8.23%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新控股持有的60,075,093股上市公司股票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有股票的100.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88%。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60,075,093股股份存在权利限制,后续科新控股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之前需先解除该部分股份的质押,质权人已书面同意配合科新控股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的相关手续;一致行动人派德高盛持有的上市公司27,164,647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除“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项披露的减持计划外,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间接或直接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上述限制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
2024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连宗盛与科新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科新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连宗盛
2、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科新控股99%的股权,以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RMB2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乙方应在下述(1)-(3)项全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可以单方豁免付款条件而提前付款),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偿还相关借款:
(1)本协议已经生效;
(2)就本次交易,科新控股已将其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为乙方持有其99%股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科新控股所持有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股票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资料提交至科新控股,并协助科新控股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3、陈述和保证
(1)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①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完毕,且甲方不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
②拟转让的标的股权上未设立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也不存在现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争议、政府调查或者处罚,如存在前述情形,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消除;
③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协助各方就本次交易变更科新控股的股东名册;
④按照科新控股和乙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资料,以配合科新控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⑤标的股权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办理完成科新控股所持有的科新发展股票解除质押的手续。
(2)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①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协助各方就本次交易变更科新控股的股东名册;
③按照科新控股的要求提供相关必要资料,以配合科新控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则该方视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非违约方因该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损失。
(2)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05%的违约金。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和相关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
(2)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相关争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甲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乙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该二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其它事项
(1)各方同意为完成本次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务、成本和费用由各自分别承担。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生效。
(3)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人民币2亿元的价格受让科新实业所持科新控股99%股权,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满足后10工作日内,连宗盛完成款项支付义务。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等情形,本次交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科新发展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科新发展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适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若后续实施上述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科新发展治理结构。如果根据科新发展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科新发展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督科新发展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权益,后续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科新发展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明确计划。若未来拟调整分红政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科新发展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后续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
4、保证规范和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四)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或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如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并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五)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企业不存在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承诺人及现有或未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实质竞争时,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以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3、本承诺函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并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承诺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承诺人及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已更换/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财务资料
派德高盛成立于2017年06月15日,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9,627.28 | 30,279.31 | 2,960.98 |
流动资产合计 | 29,627.28 | 30,279.31 | 2,960.98 |
非流动资产: | |||
长期股权投资 | 244,753,469.47 | 244,753,469.47 | 244,753,469.4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4,753,469.47 | 244,753,469.47 | 244,753,469.47 |
资产总计 | 244,783,096.75 | 244,783,748.78 | 244,756,430.45 |
流动负债: | |||
其他应付款 | 40,771,992.00 | 40,769,992.00 | 40,739,992.00 |
流动负债合计 | 40,771,992.00 | 40,769,992.00 | 40,739,992.00 |
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负债合计 | 40,771,992.00 | 40,769,992.00 | 40,739,992.00 |
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股本) | 400,000,000.00 | 400,000,000.00 | 400,000,000.00 |
未分配利润 | -195,988,895.25 | -195,986,243.22 | -195,983,561.55 |
股东权益合计 | 204,011,104.75 | 204,013,756.78 | 204,016,438.45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244,783,096.75 | 244,783,748.78 | 244,756,430.45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减:营业成本 | - | - | - |
管理费用 | 2,000.00 | 2,000.00 | 5,000.00 |
财务费用 | 652.03 | 681.67 | 705.74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2,652.03 | -2,681.67 | -5,705.74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652.03 | -2,681.67 | -5,705.74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652.03 | -2,681.67 | -5,705.74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7.97 | 30,038.33 | 13.33 |
现金流入小计 | 67.97 | 30,038.33 | 13.33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2,720.00 | 5,720.00 |
现金流出小计 | 720.00 | 2,720.00 | 5,720.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52.03 | 27,318.33 | -5,706.67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 | 0.93 |
现金流入小计 | - | - | 0.93 |
现金流出小计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0.93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现金流入小计 | - | - | - |
现金流出小计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52.03 | 27,318.33 | -5,705.7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0,279.31 | 2,960.98 | 8,666.72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9,627.28 | 30,279.31 | 2,960.98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文件;
2、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财务数据;
9、财务顾问意见;
10、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牟佳琦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
股票简称 | *ST科新 | 股票代码 | 600234.SH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连宗盛;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连宗盛与派德高盛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 27,164,647股 持股比例: 10.35%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 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及比例:60,075,093.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8%;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7月30日 方式:协议收购科新控股99%股份,间接构成上市公司权益变动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派德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连宗盛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