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企业合伙份额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科新发展收购控股企业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前海山水天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好山好水传媒”)70%合伙份额,刘祖玉先生持有好山好水传媒30%合伙份额。为了优化好山好水传媒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其的股权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酩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酩庄商业”)拟以自有资金按照人民币112.17万元的价格收购刘祖玉先生所持有的好山好水传媒30%合伙份额。
酩庄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刘祖玉为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酩庄商业
1、名称:深圳市酩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UA3HXF
3、法定代表人:肖志坚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成立时间:2021年6月17日
6、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5层504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主要股东:科新发展持股100%
9、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食品、饮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2年9月末总资产为40.34万元,净资产为40.34万元,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为-9.57万元。
(二)关联方刘祖玉
刘祖玉:现任公司董事、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人、公司控股公司香港山水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好山好水传媒为公司控股合伙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E7W30
3、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山水天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出资额:200万元
5、成立时间:2018年8月17日
6、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5层505
7、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8、主要合伙人:深圳市前海山水天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70%合伙份额、刘祖玉持有30%合伙份额
9、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文化活动策划;从事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10、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2年9月末总资产为467.41万元,净资产为467.41万元,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为317.03万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经评估,交易价格按照2022年9月末刘祖玉先生持有的好山好水传媒30%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八折确定,交易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其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转让方(甲方):刘祖玉
受让方(乙方): 深圳市酩庄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于2018年08月17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刘祖玉与深圳市前海山水天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合伙经营。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30%。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30%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
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乙方以自有资金收购甲方刘祖玉先生持有的好山好水传媒的全部合伙份额,收购对价为人民币112.17万元,作价依据为截止2022年9月30日,刘祖玉先生按其合伙份额享有的好山好水传媒净资产的80%。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1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包括受让财产份额前)承担作为合伙人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1%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份额有利于优化好山好水传媒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其的股权比例,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无新增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优化好山好水传媒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其的股权比例,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好山好水传媒的控制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企业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刘祖玉回避了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企业深圳市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好山好水传媒合伙份额有利于优化好山好水传媒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其的股权比例,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优化好山好水传媒股权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其的股权比例,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好山好水传媒的控制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科新发展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企业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佩增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