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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峰电子:铜峰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0]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根据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9年度铜陵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铜峰电子属于“大气重点排污企业”。你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

二、财务核算及管理不规范。一是执行收入确认政策不规范。你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进行弱电工程等建造项目,项目合计发生金额7,974,584.41元,上述工程项目已基本完工或处于已结算阶段。公司未按照披露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政策,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建造收入,仍将其作为存货资产进行财务列报。二是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不规范。公司2019年对母公司固定资产减值计提过程中,直接将五条生产线作为一个资产组为基础来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未对资产组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未对厂房等固定资产

是否分摊进行分析;采用现金流量法进行减值测试时,直接采用商业贷款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4.9%作为折现率,未对折现率进行充分分析。

三、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底稿有待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未能全面覆盖2019年内部自我评价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层面,内审底稿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待加强规范。二是固定资产减值审核控制措施不到位。上市公司薄膜生产线减值测试表未按内控制度规定权限及时提请审核、审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我局将对公司重大事项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将继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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