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融资环境、股东诉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制订股东回报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融资环境、股东诉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公司持续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所分配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情况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安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在公司发生亏损、资金紧张、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等情况出现时,公司可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