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南椰岛: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3年12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征集投票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公司机构或人员,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在本细则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九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十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第五章的要求,制作固定格式的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至少于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三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五条 征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办法、指定披露信息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股本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真实姓名、住址、联系办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等;

(三)公司(海南椰岛)基本情况(含名称、住所、联系办法、指定披露信息媒体、前十名股东及股本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等);

(四)该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含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及提案、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

(五)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六)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七)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八)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九)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十)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如同意、反对、弃权)及其理由;

(十一)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二)征集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七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或者,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被征集人签章;

(十五)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核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证券账户卡。

第十九条 征集人应当委托律师或公证机关对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者见证;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附件,需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送达(可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专人送达等便于签收确认的方式)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并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书或者公证书。

律师或公证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被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达至征集人。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或见证意见)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征集人所持所有授权委托书原

件及附件等参会资料,由公司连同其他会议资料一并保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