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南椰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

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前,监事会成员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2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5日和2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电子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等即时电子通讯工具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开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情况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等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如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