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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07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发来的《裁决书》{(2020 )渝仲字第73号},内容如下: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一:重庆医科大学(以下简称“重医大”)

重庆重医大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医管理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重庆瀚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2、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重庆市

4、受理时间:2020年1月14日

5、案 由:联营合同纠纷

二、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1、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重庆捷尔立即配合将位于渝北回兴街道土地上建筑面积共

计145464.46平方米(具体以最终测绘结果为准)的地上附着物变更登记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三院”)名下,并承担办理变更登记的

相关费用;

(2)裁决被申请人因违约而承担将申请人重医管理公司占重医附三院的产权

和权益比例提高到40%的违约责任;

(3)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律师费55万元;

(4)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事实及理由:

2014年12月16日,申请人重医大与被申请人重庆捷尔签订了一份《联合建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

1.重医大与重庆捷尔共同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设立重医附三院;2.重医大

以医疗力量、医疗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占附三院产权和权益的25% ,重庆捷尔以资产和现金(主要包括位于渝北区木鱼石凯歌路的200亩土地和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土建、安装、装修改造工程,医疗设备,开办费)作为投入,占重医附三院产权和权益的75%;3.重庆捷尔应在重医附三院开业后一年内完成资产的过户手续;4.如重庆捷尔不能按期将上述资产变更登记到重医附三院名下,则重医大占重医附三院的产权和权益比例提高到40%;5.《框架协议》生效后,重医大及重庆捷尔应各成立一家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6.因《框架协议》之履行所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均可向重庆仲载委员会提请仲裁。

重医附三院开业后至今已经超过一年,重庆捷尔仍未按约定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过户到重医附三院名下,构成违约。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庆捷尔立即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被申请人重庆瀚新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

三、重庆仲裁委员会

{(2020 )渝仲字第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重医大、重医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捷尔、重庆瀚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之一重医大和被申请人之一重庆捷尔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联合建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框架性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仲裁庭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重庆捷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

面积71679.3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201D)房地证(2015)字第(00115)号的土地,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面积39226.8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201D)房地证(2015)字第(00117)号的土地,以及上述土地上建筑面积共计145464.46平方米(具体以最终测绘结果为准)的地上附着物变更登记至重医附三院名下,并承担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2、被申请人重庆瀚新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承担因违约而将申请人

重医管理公司占重医附三院的产权和权益比例提高到35%的违约责任。

3、被申请人重庆捷尔、重庆瀚新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

医大、重医管理公司支付律师费385,000元。

4、本案仲裁费800,000元,由申请人重医大、重医管理公司承担240,000元,

由被申请人重庆捷尔、重庆瀚新承担560,000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重医大、重

医管理公司全部预缴,被申请人重庆捷尔、重庆瀚新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重医大、重医管理公司。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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