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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1-00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37),并于2019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29),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

被 告: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内容:

(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原告大业信托与被告西藏华烁、重庆恒韵、华业资本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西藏华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业信托支付差额补足金

507,550,410.9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7,550,410.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差额补足金之日止),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重庆恒韵追偿;

2、西藏华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业信托支付大业信托为本案

支付的律师费1,400,000元,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重庆恒韵追偿;

3、华业资本应对西藏华烁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

向西藏华烁追偿;

4、驳回大业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6,55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西藏华烁、华业资本负担。(2018)粤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告大业信托与被告西藏华烁、重庆恒韵、华业资本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业信托对重庆恒韵的起诉。

三、本次判决及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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